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
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過失傷害罪,減為
拘役貳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1月30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
院以95年度交簡緝字第1 號(
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979 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
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各1 份附卷
可稽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
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
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1 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
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
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抄
附
繕本)。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