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
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23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6 月25日以96年度訴字第1680號(
偵
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651號)
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於96年7 月23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併
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