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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98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23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6 月25日以96年度訴字第1680號(偵 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651號) 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於96年7 月23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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