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9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罪,應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 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9月17日犯刑法第346條第1 項之 共同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64號(原偵查案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857號),判 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用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