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9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 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減為拘役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此部分聲請書 漏裁)至同年三月九日犯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 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 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六四號(偵查案號: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七六八號),判 處拘役三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冠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