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
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減為
拘役拾伍日,
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此部分聲請書
漏裁)至同年三月九日犯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
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
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六四號(
偵查案號: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七六八號),判
處拘役三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冠霆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