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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00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肆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 表編號壹、貳、肆所載,與附表編號參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 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如附表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 以前,而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 第8 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雖其所犯餘罪 ,依本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 第12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 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正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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