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即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
妨害自由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茲
聲請人聲請
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連續
恐嚇危害安全罪,減為
拘役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 月23日、同年月26日犯連續
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於96年6 月20日以96年度簡字第
819 號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
字第21671 號、第29067 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3 百元折算1 日,96年7 月23日確定在案。茲受刑
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 年
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確定判決
諭知之標準,
諭
知減刑後刑期之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復生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