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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0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即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 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連續恐嚇危害安全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 月23日、同年月26日犯連續 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於96年6 月20日以96年度簡字第 819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 字第21671 號、第29067 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3 百元折算1 日,96年7 月23日確定在案。茲受刑 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 年 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確定判決知之標準,諭 知減刑後刑期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復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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