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台北戒治所
強制戒治中)
上列
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
竊盜罪,減為
有期徒刑陸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
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一、二所列日期犯如各該編號
所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其犯罪
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
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搶奪罪所處之刑,定其
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 法 官 俞秀美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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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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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加重竊盜 │ 搶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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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二年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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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21條第1項 │刑法第325條第1項 │
│ │ 第2款、第4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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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民國│94年6月7日 │95年5月27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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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5年度偵緝字第719 │95年度偵字第13523 │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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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531號 │95年度訴字第2134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95年5月25日 │95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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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531號 │95年度訴字第2134號│
│決 ├────┼─────────┼─────────┤
│ │確定日期│95年7月10日 │95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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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六月 │不符減刑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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