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6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
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 月起至96年3 月11日間犯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470號(
偵查
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40號),判
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
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上開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
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伯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