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0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6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 月起至96年3 月11日間犯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470號(偵查 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40號),判 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 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開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 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伯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