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減為
拘役
貳拾貳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 月2 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
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524 號(
偵查案號: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803號)判處拘45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
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
應
適用之
法律即現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定其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