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4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
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
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恐嚇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 日
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關於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不應減刑,理由如後述),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
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
定應執行刑時,「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
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五、(一)之意旨
參照。查本件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犯如
附表示之數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而修正前刑法第
51 條規定:「
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
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
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第3項規定:「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
併合處
罰數罪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項得易科罰金之規
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是
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
雖逾6月,惟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之規定,仍應適用
95年7月1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
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附此敘明。
三、聲請意旨如附表編號2減刑之部分及附表編號1、2定應執行
刑之部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意旨就附表編
號1所示之罪聲請減刑部分。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8條第1項之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
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由此可知「執行已完畢者」
,不在減刑之列。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
1 之未經許可
持有刀械罪,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6日以95
年度簡字第49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300 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
嗣於95年7月4日入臺北
分監執行,於95年12月2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附卷
足稽,該罪既
業已執行期滿,當屬「執行已完畢」,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
請減刑,顯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
未合,自應予駁回。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
行之刑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此
正本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96年度聲減字第6032號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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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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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恐嚇 │ │
│ │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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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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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年11月13日 │95年1月3日 │ │
│犯 罪 日 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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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4年度偵│板橋地檢95年度偵│ │
│ │字第19910號 │字第1290號 │ │
│年 度 案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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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95年度簡字第490 │95年度易字第1207│ │
│
事實審│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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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95年1月27日 │96年6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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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95年度簡字第490 │95年度易字第1207│ │
│判 決│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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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95年3月6日 │96年7月5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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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法第305條 │ │
│ │條例第14條第3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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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 │合 │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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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刑期、褫奪│(業已執行完畢)│有期徒刑2月 │ │
│公權
期間或罰金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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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執行完畢,仍應│與編號1之罪定應 │ │
│備 註│與編號2之罪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7 │ │
│ │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 │ │
│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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