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九十六年聲減字第六三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賭博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犯賭博罪,經本
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九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九五一號(
偵
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二五
五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九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
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九條
乃針對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
諭知規定,本案係
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尚無該條
適用餘地,檢察官聲請並
依該條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容有誤會或贅載,
附此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