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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03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九十六年聲減字第六三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犯賭博罪,經本 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九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九五一號(偵 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二五 五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九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 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九條針對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知規定,本案係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尚無該條用餘地,檢察官聲請並 依該條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容有誤會或贅載,附此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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