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0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三、四
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
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處之
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附表編號三、四所處之刑並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三、四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
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三、
四部分與附表編號一、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
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5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
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
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
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
例減刑。」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
經本院判決確定後,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96年7 月12日以96年執字第4528號發布通緝,
嗣於同年8 月
20日因
緝獲歸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緝丁字第1936號執行
指揮書
各1 件在卷
可佐,是依
首揭規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
、二所示之罪,不予減刑,
附此敘明。又按所犯為
數罪併罰
,其中之一罪雖得
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
併
合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
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
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44
號解釋意旨)。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
罪,雖分別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2 月又15日,然
其與附表編號一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故於定執行
刑時,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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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連續施用
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
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
├───────┼─────────┼─────────┤
│犯罪日期(民國│95年5月10日、同年 │95年5月10日、同年 │
│) │月26日 │月26日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及案│ │察署 │察署 │
│號 ├────┼─────────┼─────────┤
│ │案 號│95年度毒偵字第4296│95年度毒偵字第4296│
│ │ │號、第4589號 │號、第4589號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110號│95年度速字第2110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95年11月15日 │95年11月15日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110號│95年度訴字第2110號│
│決 ├────┼─────────┼─────────┤
│ │確定日期│96年3月26日 │96年3月26日 │
├──┴────┼─────────┼─────────┤
│合於九十六年罪│不合 │不合 │
│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刑期、褫│無 │無 │
│奪公權
期間或罰│ │ │
│金額 │ │ │
├───────┼─────────┴─────────┤
│附註 │此部份受刑人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之│
│ │96年7月12日經通緝,嗣於該條例施行後之 │
│ │96年8月20日因緝獲歸案,故不得減刑 │
└───────┴───────────────────┘
┌───────┬─────────┬─────────┐
│ 編 號 │ 三 │ 四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伍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
├───────┼─────────┼─────────┤
│犯罪日期(民國│96年3月7日 │96年3月7日 │
│)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及案│ │察署 │察署 │
│號 ├────┼─────────┼─────────┤
│ │案 號│96年度毒偵字第2106│96年度毒偵字第2106│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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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1550號│96年度訴字第1550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96年5月30日 │96年5月30日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1550號│96年度訴字第1550號│
│決 ├────┼─────────┼─────────┤
│ │確定日期│96年7月2日 │96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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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奪公權期間或罰│日。 │日。 │
│金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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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