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1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應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22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原聲請書誤載為96年2月21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7 1號(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毒偵字 第1805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因受刑人即被告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72號),又於96年8月8日 撤回其上訴而告判決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 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用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