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
賭博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6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在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壹
仟伍百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犯賭博罪,經本
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三二八號(
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九0號),判處罰金新
臺幣三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
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