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共同在
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貳仟伍
佰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犯共同在公共場
所賭博財物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二0五號(
偵
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二0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五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共同在公
共場所賭博財物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判決書各一份附卷足據,
本院審核無誤,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