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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15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96年度聲減字第 6568號),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2月8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 96 年度簡字第220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偵字第820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一萬三千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 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 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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