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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1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犯幫助恐嚇罪,經 本院合議庭於九十六年七月五日以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三五 四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 第一八六三號,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 第七八八一號併案審理),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翠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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