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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1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57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五年內再 違反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之罪,經本 院以95年度簡字第701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903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屏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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