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欣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
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欣固有限公司所違反就業服務法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欣固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
日起(此部分聲請書漏載)至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止犯因執
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五年內
再違反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簡
字第七○一三號(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七○一三
號,應予更正)(
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三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
二十萬元,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三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冠霆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