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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1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佈罪,減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 月8 日犯幫助明知係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佈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32 9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度偵字第24771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 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 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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