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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1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八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犯賭博罪, 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七一 九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 第八六七二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二千元(聲請書誤載為二 萬元,應予更正),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 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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