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
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4 月16、17日,犯幫助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經本院於96年
6 月15日以96年度簡字第3726號(
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64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業於
96年8 月7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君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