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1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所載, 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已減刑之罪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 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三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 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已減刑之罪所減之 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減刑聲請書附表有所誤載,詳如 本院裁定附表)。 二、經核尚無不合,除更正上開誤載部分外,應予准許。又本件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業經本院以96年 度聲減字第4012號刑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在案, 有該裁定正本一份附卷可稽。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之三罪,爰併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此外,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最後 事實審法院均為本院,且均為得減刑之罪,又本件所定應執 行之刑依法亦不得易科罰金,檢察官減刑聲請書所載請依同 條例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及依同條例第9 條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應屬 贅引,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紹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十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2項 │10條第2項 │10條第1項 │ ├─────┼─────────┼─────────┼─────────┤ │ 犯罪日期 │95年12月6日 │96年1月24日 │95年8月15日至96年1│ │ │ │ │月25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 │察署 │察署 │察署 │ ├─────┼─────────┼─────────┼─────────┤ │偵查年度及│95年度毒偵字第8367│95年度毒偵字第8367│96年度毒偵字第29號│ │案號 │號 │號 │、第1031號 │ │ │ │ │95年度毒偵字第8367│ │ │ │ │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年│96年度 │96年度 │96年度 │ │ │案├─┼─────────┼─────────┼─────────┤ │後│ │字│易字 │易字 │訴字 │ │ │號├─┼─────────┼─────────┼─────────┤ │事│ │號│第847號 │第847號 │第1108號 │ │ ├─┼─┼─────────┼─────────┼─────────┤ │實│判│年│96年 │96年 │96年 │ │ │決├─┼─────────┼─────────┼─────────┤ │審│日│月│5月 │5月 │5月 │ │ │期├─┼─────────┼─────────┼─────────┤ │ │ │日│25日 │25日 │17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 │ │年│96年度 │96年度 │96年度 │ │確│案├─┼─────────┼─────────┼─────────┤ │ │ │字│易字 │易字 │訴字 │ │定│號├─┼─────────┼─────────┼─────────┤ │ │ │號│第847號 │第847號 │第1108號 │ │判├─┼─┼─────────┼─────────┼─────────┤ │ │確│年│96年 │96年 │96年 │ │決│定├─┼─────────┼─────────┼─────────┤ │ │日│月│7月 │7月 │6月 │ │ │期├─┼─────────┼─────────┼─────────┤ │ │ │日│2日 │2日 │7日 │ ├─┴─┴─┼─────────┼─────────┼─────────┤ │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國九十六年│ │ │ │ │罪犯減刑條│ │ │ │ │例 │ │ │ │ ├─────┼─────────┼─────────┼─────────┤ │減刑後之宣│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有期徒刑五月 │ │告刑 │日 │日 │ │ ├─────┼─────────┼─────────┼─────────┤ │ 附 註 │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 │ │ │減字第4012號刑事裁│減字第4012號刑事裁│ │ │ │定減刑 │定減刑 │ │ └─────┴─────────┴─────────┴─────────┘ 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