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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1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1月20日,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經本院於96年6 月 2 7 日以96年度簡字第326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38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業於96 年7 月23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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