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居臺北縣瑞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犯持有第一級毒
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七四九號(
偵查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四一一號),
判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 志 雄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春 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