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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1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二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 所示,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有 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 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中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二所示之 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 ,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三所示 之不應減刑之罪,合於併合處罰之要件,併依刑法第五十一 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三部分原宣告刑有關 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之部 分,因其性質屬於保安處分,並不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此經前揭條例第十五條載明清楚)。爰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冠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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