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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1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 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 刑;再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已經減刑之罪,應執行拘役肆拾陸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 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二、經查附表編號1 之罪,業據檢察官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另案聲請減刑,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 字第2982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 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一 │二 │ ├──────┼────────┼────────┤ │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 │ │通危險罪 │通危險罪 │ ├──────┼────────┼────────┤ │ 宣 告 刑 │拘役伍拾玖日,如│拘役伍拾伍日,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壹仟元折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刑法第185條之3 │ ├──────┼────────┼────────┤ │ 犯罪日期 │95年12月8日 │95年11月16日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偵查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 │ 及 ├────────┼────────┤ │ 年度案號 │95年度速偵字第 │95年度速偵字第 │ │ │1786號 │1609號 │ ├─┬────┼────────┼────────┤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95年度交簡字第 │95年度交簡上字第│ │實│ │1620號 │18號 │ │審├────┼────────┼────────┤ │ │判決日期│95年12月29日 │96年5月30日 │ ├─┼────┼────────┼────────┤ │確│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95年度交簡字第 │95年度交簡上字第│ │決│ │1620號 │18號 │ │ ├────┼────────┼────────┤ │ │確定日期│96年2月26日 │96年5月30日 │ ├─┴────┼────────┼────────┤ │減刑後宣告刑│拘役貳拾玖日,如│拘役貳拾柒日,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壹仟元折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附註 │已另案裁定減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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