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幫助
詐欺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
詐欺罪,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 月7 日、12日及19日(聲請
書僅略載為94年9 月19日),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於96年
6 月25日以96年度易緝字第56號(
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951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 月,並於96年8 月3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
刑,併
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