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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1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幫助詐欺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 月7 日、12日及19日(聲請 書僅略載為94年9 月19日),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於96年 6 月25日以96年度易緝字第5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951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 月,並於96年8 月3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併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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