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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19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6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19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 96年度簡字第393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字第9353號),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 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 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法律 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 三、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 、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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