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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20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應減為 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 月26日犯刑法第185 條之4 之 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訴字第2 號(原 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136 號 ),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予以減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用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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