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
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減為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年4 月3 日
為警查獲採
尿前九十六小時內某時點,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
96年度簡字第3564號(
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毒偵字第379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