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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2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 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悉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仍 照原判決宣告標準定之,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 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拘役肆拾日,如易科│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元折算壹日。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犯罪日期(民國│96年3月1日 │96年3月30日 │ │)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6年度偵字第7621號│96年度偵字第7621號│ │ │ │ │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3532號│96年度簡字第3532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96年6月29日 │96年6月29日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3532號│96年度簡字第3532號│ │決 ├────┼─────────┼─────────┤ │ │確定日期│96年8月6日 │96年8月6日 │ ├──┴────┼─────────┼─────────┤ │減刑後宣告刑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拘役拾伍日,如易科│ │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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