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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26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稅捐稽徵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犯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 術逃漏稅捐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八0七號(偵 查案號: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0一三號 ),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修 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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