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稅捐稽徵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納稅義務人以
詐術逃漏稅捐罪,減為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犯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
術逃漏稅捐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八0七號(
偵
查案號: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0一三號
),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
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修
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