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2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並定應執行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49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 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 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 (聲請書另贅載「第3 項」)、第10條第2 項(聲請書另贅 載「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書 另贅載「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及「並依 同條例第9 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理由詳如後述) 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連續加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 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 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41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 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影本 在卷可稽,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減刑,本院認為正當,應 予准許,並定應執行之刑。 三、另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 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 罰,其中之1 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 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 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是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經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 月、2 月 後,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併合處罰,故於定執行刑時,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聲 請意旨請求易科罰金,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 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侯志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連續攜帶兇器、毀壞│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門扇竊盜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第321條第1項第2、3│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 │ │款、第339條之2第1 │ │ │ │ │項 │ │ │ ├───────┼─────────┼─────────┼─────────┤ │犯罪日期(民國│93年3月23日至95年2│95年7月16日 │95年7月13日 │ │) │月27日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及案│ │察署 │察署 │察署 │ │號 ├────┼─────────┼─────────┼─────────┤ │ │案 號│94年度偵緝字第1375│95年度毒偵字第5003│95年度毒偵字第5003│ │ │ │號、93年度偵字第 │號 │號 │ │ │ │17359號、93年度核 │ │ │ │ │ │退字第4990號、94年│ │ │ │ │ │度偵緝字第1374號、│ │ │ │ │ │94年度核退字第5986│ │ │ │ │ │號、95年度偵字第 │ │ │ │ │ │7434號、95年度偵緝│ │ │ │ │ │字第1803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4年度易字第887號 │95年度訴字第2850號│95年度訴字第2850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95年9月13日 │95年10月18日 │95年10月18日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4年度易字第887號 │95年度訴字第2850號│95年度訴字第2850號│ │決 ├────┼─────────┼─────────┼─────────┤ │ │確定日期│95年10月2日 │95年11月13日 │95年11月13日 │ ├──┴────┼─────────┼─────────┼─────────┤ │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 │ │奪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 │附註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