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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26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6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犯幫助詐欺罪 ,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五七 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七八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於九十六年六月五日判決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馥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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