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
強制戒治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5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竊盜罪,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7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
96年度簡字第199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
間係在96年4 月24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