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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27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於95年3 月22日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39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278號)判處有期 徒刑4 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 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請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減刑(聲請書另贅載「並依同條例第9 條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犯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罪,經本院95年度簡字 第392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故檢察官聲請之減 刑,本院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侯志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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