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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2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 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年1 月14日犯違背安全 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464 號(偵查案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230 號),判處 罰金新臺幣6 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 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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