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6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在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
罰金新台幣參
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5年6月4日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
物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4384號(
偵查案號: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128 號),判處罰金新台幣
6,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已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
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此
正本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