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6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竊盜罪,減為
拘役貳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9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
96年度簡字第3416號(
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字第4326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