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
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竊盜罪,減為
罰金新台幣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 月15日犯竊盜罪案件,經
本院於96年7 月9 日以96年度簡字第4366號判處罰金新台幣
1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並於96年
8 月3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
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