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2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 年度聲減字第6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23日犯侵占罪,經本院96 年6月28日以96年度簡字第805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311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並於96年8月6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邱景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敘明抗告理由,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