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
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 年度聲減字第6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侵占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23日犯侵占罪,經本院96
年6月28日以96年度簡字第805號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311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並於96年8月6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邱景芬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敘明
抗告理由,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