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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2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四六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 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 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及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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