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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30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所犯共同連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罪,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乙○○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及同年月十八 日犯共同連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罪,經 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五一六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八五九號),判處有 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 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 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甲○○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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