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
,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2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
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
有
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日期,犯
持有第一級毒品、施
用
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
予以
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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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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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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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5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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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年12月11日 │95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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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9號 │偵字第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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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簡字第1939│96年度簡字第1939│
│
事實審│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6年5月31日 │96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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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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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96年度簡字第1939│96年度簡字第1939│
│判 決│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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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96年7月11日 │96年7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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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1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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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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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刑期
暨易科罰│有期徒刑1月又15 │有期徒刑2月又15 │
│金之折算標準 │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 │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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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上開二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
│ │度簡字第193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
│ │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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