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 月2 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
3991號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
偵字第341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
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