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1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刑,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
,應執行
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甲○○犯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罪,各減如附表編號4 、5 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
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
第一級毒品等罪,經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4
、5 所示4 罪,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分別
就附表所列編號1 、2 、3 及編號4 、5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
,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伯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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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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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施用第一級毒品 │連續施用
第二級毒品 │
│ │藥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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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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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1 第2 項第1 款 │1 項 │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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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民國87年4 月中旬至87年4 │民國91年2月6日 │民國91年2 月4 日為警採尿│
│ │月27日止 │ │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起至91│
│ │ │ │年2 月8 日為警採尿前回溯│
│ │ │ │96小時內某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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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及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案 ├────┼────────────┼────────────┼────────────┤
│年號 │案 號 │87年度偵字第9055、11849 │92年度毒偵緝字第46、47號│92年度毒偵緝字第46、47號│
│度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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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89年度
上訴字第991號 │92年度訴字第1209號 │92年度訴字第120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89年9月27日 │92年8月29日 │92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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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91年度台上字第7495號 │92年度訴字第1209號 │92年度訴字第1209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1年12月27日 │92年9月29日 │92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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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得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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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刑期 │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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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本欄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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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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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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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 │2項 │1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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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民國92年1月13日 │民國91年11月間某日起至92│ │
│ │ │年1 月17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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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及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 ├────┼────────────┼────────────┼────────────┤
│年號 │案 號 │92年度毒偵字第363號 │92年度毒偵字第363號 │ │
│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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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後 ├────┼────────────┼────────────┼────────────┤
│ 事 │案 號 │92年度訴字第1123號 │92年度訴字第1123號 │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2年10月29日 │92年10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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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定 ├────┼────────────┼────────────┼────────────┤
│ 判 │案 號 │92年度訴字第1123號 │92年度訴字第1123號 │ │
│ 決 ├────┼────────────┼────────────┼────────────┤
│ │確定日期│92年11月20日 │92年11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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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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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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