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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31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19號 聲 請 人 即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十二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九 月十八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二號(偵查案號: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一六號),判 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 二、「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 條例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定有明 文。經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經總統於九十六 年七月四日公布,0月00日生效施行,而受刑人甲○○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執行傳拘未到,由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以九十六 年執緝乙字第一九八七號發佈通緝,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 八日緝獲送監執行,受刑人並非自動到案接受執行,依法不 得減刑,聲請人聲請減刑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翠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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