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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3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 月5 日犯公 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96年7 月5 日以96年度交簡字第518 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583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80,000元,如易 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壹日,並於96年8 月7 日確定在案 。茲因上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知易服勞役(減刑聲請書誤載 為易科罰金,應予更正)之折算標準。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 刑法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 淑 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金 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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