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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3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6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80號(偵查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200號),判處有 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 政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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